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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決定書
(贛建審批罰決〔2023〕26號)??
當事人:江西敏杰建設有限公司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91361100MA3821636T
法定代表人:吳連豐
單位地址: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三清山中大道206號1幢1單元803室
根據對你公司2023年2月申報建筑業(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)資質提供材料審查時發現業績不屬實的情況,本機關于2023年6月16日對你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。現已查明,你公司2023年2月在申報建筑業(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)資質核定時,存在資質申報材料弄虛作假行為。本機關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關于“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,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,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”的規定。你公司的違法事實,有平臺申報資料、業績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核查函等證據證明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規定,本機關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《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贛建審批罰告〔2023〕25號),并依法送達。你公司簽收后,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機關提出書面陳述、申辯意見申請,本機關視你公司放棄上述權利?,F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七十八條、第八十條第三項、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
一、警告;
二、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。
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,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江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決定書
(贛建審批罰決〔2023〕25號)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91360125MA35JE367W單位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紅谷中大道998號綠地中央廣場A2#辦公樓2402室根據對你公司2023年3月申報建筑業(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)資質提供材料審查時發現業績不屬實的情況,本機關于2023年6月16日對你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?,F已查明,你公司2023年3月在申報建筑業(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)資質核定時,存在資質申報材料弄虛作假行為。本機關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關于“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,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,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”的規定。你公司的違法事實,有平臺申報資料、業績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核查函等證據證明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規定,本機關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《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贛建審批罰告〔2023〕23號),并依法送達。你公司簽收后,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機關提出書面陳述、申辯意見申請,本機關視你公司放棄上述權利?,F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七十八條、第八十條第三項、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,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↓?↓?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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